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付鹏,男,汉族,42岁。 被告杨纪云,女,汉族,41岁。 原告付鹏诉被告杨纪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纪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08年12月生育一子付某某。由于双方生活习惯有差异,经常发生口角。2010年8月中旬,被告突然不辞而别,不知去向。之后原告四处寻找,打探下落,一直未果。2011年2月末(过完春节),原告到被告曾经做做生意的城市去寻找(杭州、宁波、余姚、慈溪、义乌、温州、瑞安等城市),期间在瑞安接到了被告一个电话(号码不显示),被告说:“你不要再找了,我很好,等分居时间到两年了,你去起诉我吧。我不再和你生活了。”原告问:“你现在哪?即便不过,孩子的问题咋办?”被告说:“孩子我不管,反正是我生的,他长大后我会去找他的。”然后就挂断电话,至今不再联系,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的举动是经过长时间策划好的。在被告走之后才发现所有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见下落,包括苏州市一套房产证、开封市被告和其表嫂合买的一套房产的房产证、首饰、医保卡、银行卡。所以,双方也就不存在婚姻存续问题。原告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付某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补齐2010年9月至今生活费,孩子小学、中学、高中、大学及重大疾病费用各自承担一半;3、婚后财产,各人名下归各人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纪云自愿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8年12月17日,婚生一子付某某。婚后,双方常因琐事生气。2010年8月中旬,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经于2013年1月16日起诉与被告离婚,2013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5月4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社区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再婚,婚后生育一子,被告在孩子幼小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不尽做母亲的义务,不注重夫妻感情,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子付某某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应当由原告抚养,自原告起诉之当月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财产问题无法查清,故关于夫妻财产问题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付鹏与被告杨纪云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之子付某某由原告抚养,自2014年5月起,被告杨纪云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付某某能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付鹏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宽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霍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