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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鹏诉被告魏纪春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288号 原告王鹏。 被告魏纪春。 原告王鹏诉被告魏纪春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288号
原告王鹏。
被告魏纪春。
原告王鹏诉被告魏纪春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纪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因被告急于买房于2008年6月向原告王鹏借款200000元,原告出于好心便借予被告。同时,被告魏纪春承诺半年后还款,但后来还了63000元后,剩余部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未偿还下余借款,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14年5月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保证当月20日之前清偿借款,但至今被告躲避原告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纪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08年6月,被告魏纪春向王鹏借款200000元,后被告魏纪春偿还原告王鹏借款63000元,下余借款由被告魏纪春于2014年5月6日给原告王鹏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王鹏现金壹拾叁万柒仟元正(137000元)于2014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魏纪春2014年5月6日唐彬家陈彩虹”。出具借条后,被告魏纪春又偿还原告王鹏借款3000元,下余借款134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证人唐彬家出庭作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诉称被告魏纪春向其借款134000元至今未还,提供有借条和证人唐彬家出庭作证,被告魏纪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当视为放弃对原告陈述及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故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据此,被告魏纪春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纪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借款134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40元,由被告魏纪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凤梅
审 判 员  陈质彬
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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