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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0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0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胡XX酒后驾驶一辆无车牌号码的“南方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汝南县汝宁镇汝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汝南县汝宁镇“德克士”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XX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焦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宋健、余伟出具的查获证明、被告人胡XX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135号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平舆县公安局李屯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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