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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红杰与被告常学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0930号 原告陈红杰,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常学福,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陈红杰与被告常学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华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
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0930号
原告陈红杰,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常学福,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陈红杰与被告常学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华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学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红杰诉称:2011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年7月8日,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5日,生育一女常某某,现常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因被告信仰耶稣痴迷,对家庭不尽丈夫责任,对女儿不尽父亲义务。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汝南县法院想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被告仍不知悔改,一心传教,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女常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常学福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8日,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5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常某某,常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陈红杰婚前财产:两双太空被(现在被告家)。被告常学福婚前财产:席梦思床一张,棉被一双,太空被两双,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两台,债权15000元(系原告陈红杰的表姐陈红云所借,现未偿还)。原、被告婚后财产:两轮电动车一辆,彩色电视机一台,卫星接收器一个,债权30000元(系原告陈红杰的表哥陈红斌所借,现未偿还)。原、被告双方因信仰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陈红杰于2013年2月15日离开被告常学福家至今未回。原告陈红杰于2013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常学福离婚,汝南县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5日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红杰要求与被告常学福离婚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陈红杰自愿放弃分割原、被告婚后财产两轮电动车一辆,彩色电视机一台,卫星接收器一个,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常学福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主要原因是被告的信仰问题及在日常生活中和对子女的教育中与原告的生活理念、价值观发生冲突,但这些冲突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尚可,应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让被告与原告重归于好,共同抚养子女,齐心协力共建幸福之家。但被告没有珍惜这次机会,经其家人多次劝说未果,对妻子不尽丈夫义务,对女儿不管不问不尽父亲责任,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表示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意愿,说明原、被告其婚姻关系不宜继续维持。故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一女一直由原告抚养,已形成了较为稳固的生活环境,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婚生一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及自愿放弃分割原、被告婚后财产两轮电动车一辆,彩色电视机一台,卫星接收器一个,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债权30000元,因该债权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故原、被告各自享有15000元的债权。原、被告婚前财产及债权没有约定,应归各自所有。综上分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红杰与被告常学福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一女常某某由原告陈红杰抚养,被告常学福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陈红杰婚前个人财产:太空被两双归原告陈红杰所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常学福婚前财产:席梦思床一张,棉被一双,太空被两双,笔记本一台,台式电脑两台,债权15000元(陈红云所借)归被告常学福所有(除债权外其他财产均已履行)。原、被告婚后财产:两轮电动车一辆,彩色电视机一台,卫星接收器一个均归被告常学福所有(已履行),婚后债权30000元(陈红斌所借),原告陈红杰享有15000元的债权,被告常学福享有15000元的债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红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邓华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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