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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庆新与金鳞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284号 原告蔡庆新,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金鳞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蔡庆新诉被告金鳞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284号
原告蔡庆新,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金鳞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蔡庆新诉被告金鳞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庆新诉称,2014年1月16日、17日,原、被告在淮阳商城被告的办事处签订二份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返还委托资金30万元和投资收益款1.8万元的义务,要求被告返还委托资金30万元和投资收益款1.8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蔡庆新以委托合同纠纷对被告金鳞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庆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 增
审 判 员  刘敬善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云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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