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淮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蔡某,女,29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孟庆山,男,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某某,男,27岁,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行和好,已无诉讼必要,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海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东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