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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香连、原审被告人邓满妹、刘仁兰、陈海华、邓春花、尹丹丹犯盗窃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0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香连,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0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香连,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宏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邓满妹,绰号“满妹子”,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2012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仁兰,曾用名刘英兰,女,1977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海华,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邓春花,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尹丹丹,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满妹、刘仁兰、陈海华、郑香连、邓春花、尹丹丹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香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香连,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清红
审 判 员  史云峰
代理审判员  刘 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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