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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5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1月任唐河县昝岗乡双庙村负责人,现住唐河县。因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5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1月任唐河县昝岗乡双庙村负责人,现住唐河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水,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辩护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先茹、乔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光水、汤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清红
审 判 员  史云峰
代理审判员  杨玉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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