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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涛与刘喜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涛,男。 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喜田,男。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涛,男。
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喜田,男。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占涛因与被上诉人刘喜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占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松涛、被上诉人刘喜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福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上诉人刘占涛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张攀峰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