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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法与被告王黑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0653号 原告王法,男,194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确山县竹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黑,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法与被告王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0653号
原告王法,男,194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确山县竹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黑,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法与被告王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法于2014年4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涛,被告王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法诉称,2013年12月15日,原告在竹沟镇卫生院南侧411公路上由西向东走,被司机李根恒驾驶的客车撞伤。后被送往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用李根恒已支付。原告出院后,与李根恒达成协议,由李根恒支付10000元作为原告的补偿,后该款由被告王黑从确山县交警队领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给。起诉请求被告将领取的10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给付原告。
被告王黑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受伤后是被告将其送到医院的,也一直在医院护理原告。2、在原告住院期间,买饭的钱全部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出院后在竹沟两天,花146.32元也是被告支付的;接送原告出院也有支出。另外,被告在原告出院后已将该10000元款交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法、被告王黑系父子关系。2013年12月15日,原告王法在竹沟镇卫生院南侧411公路上由西向东行走时,被案外人李根恒驾驶的车辆碰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已全部支付。原告出院后与肇事方达成协议,由肇事方另外给付原告王法10000元作为赔偿。后肇事方将款交至确山县交警队,由被告王黑签字领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法被车辆撞伤后与肇事车主达成赔偿10000元的协议,原告王法应是合法的所有人,被告王黑作为原告的儿子代其领款后,应当及时交付给原告。被告王黑辩称其在领款后已交付给原告,因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被告王黑辩称其在原告住院期间进行的护理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能作为其将该10000元占为己有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法现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文举
代理审判员  方光璞
人民陪审员  宋瑞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