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183号 原告薛子明,男,1945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薛金莲,女,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薛子明的女儿。 被告张军令,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薛子明诉被告张军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子明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薛金莲、被告张军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子明诉称,被告张军令于2013年10月14日借原告现金18000元,后还了一部分,下欠5500元一直不给。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借款5500元。 被告张军令辩称,2013年11月份,经媒人介绍他与原告薛子明的女儿薛金莲恋爱结婚,薛金莲索要彩礼伍仟元。结婚时薛金莲陪送的嫁妆是一辆宗申牌三轮车,薛金莲过门后就让他给她父女打一个18000元欠条,他不同意,薛金莲要死要活的,他被逼在欠条上签了字。以后薛子明和薛金莲就找他要18000元,他分两次给薛子明12500元,下欠5000元。2014年5月底薛子明以要5000元为名强行将三轮车开走。2014年6月份他与薛金莲离婚,离婚协议上已说明他和薛金莲已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他不同意薛子明的诉讼请求,另外要求薛子明返还三轮车并赔偿他的损失5000元 经审理查明:经张根柱介绍薛金莲与被告张军令2013年11月份结婚,结婚前薛金莲和被告张军令商量要买三轮车,因为被告张军令没有钱,被告张军令就要借薛金莲父亲薛子明的钱。2013年10月14日,薛金莲就拿薛子明的存单到刘店信用社取了20000元来到确山县城,由被告张军令和三轮车店的老板把薛金莲接到店里,买三轮车花费17000元,其它又花费1000元,余下2000元由薛金莲还给薛子明,买三轮车的手续由被告张军令拿着,被告张军令当天就给薛子明打了18000元的欠条。后来被告张军令给薛子明一些化肥作价2500元,原告薛子明给被告张军令打了收条算被告张军令还钱2500元,2013年5月31日原告薛子明和薛金莲向被告张军令要钱,被告张军令没有钱,被告张军令就把三轮车作价10000元给原告薛子明,原告薛子明给被告张军令打了收条算被告张军令还钱10000元,由于被告张军令下欠原告薛子明借款5500元至今未偿还,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刘店信用社存款利息清单、欠条,收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军令下欠原告薛子明借款5500元未偿还引起纠纷,责任完全在被告张军令。原告薛子明请求被告张军令给付下欠借款5500元,有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军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薛子明人民币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军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