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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黄广州信用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冯常炳,该行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国伟,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广州,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冯常炳,该行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国伟,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广州,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简称漯河工行)因与被上诉人黄广州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冯常炳、孙国伟,被上诉人黄广州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252号;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付春香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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