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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杞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刑诉(2013)182号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郭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将王某某夫妇收养的一男婴王某某抱回自己家中同赵某某刚出生的女儿赵某某一起办事、待客,伪造双胞胎事实。后赵某某到杏花营镇卫生院找人伪造了双胞胎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出生证明,并在派出所办理了二人的户口。2010年5月至今,赵某某虚构双胞胎的事实多次从开封市新区瞿家寨村委会瞿西二组多分配村民的分配款共计85150元,并将钱款据为己有。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其采用虚报双胞胎领取村组补助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没有利用王某某夫妇抱养的孩子,也没有主动向村组要求分双胞胎的钱。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因其家中无男孩才抱养一个男婴来抚养,村组在知道其孩子非亲生后仍往其卡中打款,在计算犯罪数额时该款应予以扣除。建议考虑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为多参与村组分配,在其妻子王某某2010年4月20日在开封市金明区妇幼保健院第三胎生产一女婴后,通过关系在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卫生院开具虚假的双胞胎出生医学证明,将婚生女赵某某与非法抱养的一男婴取名赵某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了户口登记。被告人赵某某在按照村规民约向村组交纳第三胎的费用后,以双胞胎两个人的名额参与村组分配。自2010年5月至案发,瞿家砦村委会瞿西二组向被告人赵某某发放赵某某的村民福利及占地赔偿款分配等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自称其在路边捡到一男婴,为了给其上户口,找人开具虚假的双胞胎出生证明,和其亲生女儿一起参与村组分配的情况;证人王某、王一某、王二某、王三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村组制定村规民约,就本村村民参与村组分配人员的条件进行规定,及赵振明以第三胎是双胞胎在村中待客,并申报户口,向村组交纳费用后,两个孩子均参与村组分配的情况;证人王四某、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为了以双胞胎申报户口,将王某某夫妻抱养的一男婴抱到家中后抱回的情况;开封市金明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J412068666号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王某某实际住院并产一女婴的情况;证人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卫生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J412068917、J412068918号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为人情违规为赵某某开具虚假的王某某住院病历及双胞胎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开封市公安局晋安路派出所户籍登记证明,证明根据杏花营镇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赵某某、赵某某进行户籍登记的情况;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赵某某、王某某夫妻与赵某某不具备生物学亲权关系的事实;瞿家砦村委会瞿西二组2009年7月27日制定的村规民约及村民补助发放、分配表,证明村民制定村组分配的规定及赵某某领取赵某某的村民福利及分配的情况;被告人身份及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及表现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村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征
人民陪审员  赵清江
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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