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62号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宁保君。 委托代理人逯庆祝,公司员工。 被告岳彦增,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彦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