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00号 原告林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电视台。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诉被告河南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颖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军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林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