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8199号 原告河南三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廖波,董事长。 被告河南红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方真,董事长。 被告河南红日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颖,董事长。 被告河南红日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方向周,董事长。 被告方真,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红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红日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红日铜箔科技有限公司、方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何凤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