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龙,男,194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郑州路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孟建祥,经理。 被执行人孟建祥,男,195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王建龙与郑州路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孟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州路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孟建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路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孟建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路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孟建祥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州路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孟建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