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0-10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程占伟,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高彩霞,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原告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告程占伟、高彩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庙征字(2010)第07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高彩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27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