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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凤军申请执行与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38号 申请执行人任凤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银杏大街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院在执行任凤军申请执行河南省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38号

申请执行人任凤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银杏大街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院在执行任凤军申请执行河南省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仲裁字第189号仲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