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稳,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 辩护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2014)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稳及其辩护人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2月21日上午11时许,老庙乡玉西村张银岭(已判刑)与老庙乡张户固村张某甲在老庙集上因过往麦秸车碰到张某甲的卖肉伞发生口角,后张银岭领着被告人张建稳、张占稳(在逃)等人手持木棍、钢管和张某甲、张本超、张某丙等在老庙集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本超头部被打伤,经县医院抢救无效于1999年12月22日上午死亡。经过法医鉴定:张本超系他人以钝器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建稳辩称:我没有打,我也是受害者,我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稳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侦查机关没有调查被告人无罪方面的证据和刚才出庭作证的证人,被告人张建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1日(农历11月14日)11时许,老庙乡玉西村的张银岭(已判)与在老庙集上摆摊卖烧鸡的老庙乡张户固村的张某甲因过往麦秸车挂住张某甲的红伞,张某甲以麦秸车把红伞挂歪、麦秸洒到了鸡爪上为由骂拉麦秸车的人并不让车走。张银岭以市场管理员的身份上前让拉麦秸车的人尽管走,出了事他负责,并指责张某甲摆摊摆的不是地方,为此张某甲嫌张银岭多管闲事,继而二人发生吵打。被人拉开后,张银岭对张某甲说了句让其等着一会还说其的事,就往西走了。张某甲就往西去找其岳父候某乙(老庙乡侯小寨村人,在老庙集西街摆一卖肉摊),并把这一情况给候某乙说了,候某乙让张某甲躲一躲,张某甲遂就回家了。到家后张某甲向其父亲张某乙诉说了此事,张某乙让张某甲把张本超(张某甲四叔)、张某丙、张某丁(二人系张某甲堂兄)叫来,张某甲给张本超、张某丙、张某丁三人说其在集上挨打了,让跟着一起到集上去看看情况。之后张某乙开着三马车拉着张某甲、张本超、张某丙、张某丁四人前往老庙集,车上并放了几根木棍。张某甲等人到老庙集上被候某乙劝阻。张某乙就开着三马车往东走准备回家,张某甲等四人也步行往东走,快到戏院门口时,张银岭领着张建稳(系张银岭侄子)、张占稳(系张银岭四子,在逃)等人手持木棍、钢管自西向东跑着追了过来,双方随即发生了厮打。厮打过程中,张占稳朝张本超头部打了一钢管,张本超头部流血,但人未倒下;张建稳从后边又朝张本超头部打了一钢管,张本超随即倒地。张本超倒地后,张某辛朝其身上又打了一棍。后双方在候某乙、侯某丙、张某寅等人劝说下才停止了厮打。张本超于1999年12月22日上午经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本超系钝器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张建稳在本案案发时身材较胖。案发当天,张建稳、张占稳也因受伤被送往滑县人民医院治疗,并由张某辛和张银海在病房负责看护,次日早晨张建稳、张占稳从病房出走不知去向;负案在逃近十二年后,张建稳、张占稳分别于2011年12月8日、12月12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二人并于2012年1月15日以赔偿人民币90000元与被害人张本超之妻孙香阁达成调解协议,孙香阁撤诉,调解后张占稳二次脱逃,现正网上追逃中;但张建稳当庭辩称调解协议虽是其签的名按的手印,但其没有出钱,钱是其大爷张银岭出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张建稳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建稳于2011年12月8日的供述和辩解:农历1999年11月14日上午我到老庙集去买菜,我在李大厅村附近时,我听人说我伯父张银岭和人吵架咧,于是我就到老庙集十字街去,发现正在打架,我就喊到“尻,弄吊啥啦”,我刚说过,有几个男青年手里拿着东西就打我,我被他们打晕了,等我醒来时我已经在医院了,快天明了,我到厕所去了一趟,等又回到病房时找不到病房了,我就迷迷糊糊从医院出来了,后来到了河北省邯郸市周围拾破烂为生,今年我在看电视,政府的政策很宽大,我就回来投案自首了。 2、被告人张建稳于2013年10月23日的供述和辩解:我没有参与打架,因为那天我儿子过九天,我到集上是买菜的,根本没有准备打架,只是在李大厅村时听人说我伯父和人打架了,我才过去看,也没有带什么凶器,我刚喊了一句话,根本没有还手,就被他们打晕了。我主要伤到头部,被缝合了十几针。当时没有做鉴定是因为我在医院醒来后,迷迷糊糊听说公安机关找我们家的人咧,由于害怕我就出院走了。2011年12月,我被取保候审以后,我随就外出打工了,今年听家里的人说派出所的人找我咧,于是今天(2013年10月23日)我就到派出所投案了。我的伤主要在头部,现在还有伤疤,想作法医鉴定,当时身上也有伤都不是明伤,现在基本好了,主要想把头部的伤做一个鉴定。 3、被告人张建稳当庭辩解:我没有打,我也是受害者。 二、同案人证言 1、同案人张银岭证明(2011年12月3日):1999年阴历十一月十四上午,我们几个市场管理员侯某丙,张某寅几个都在市场上管理市场,前三天在老庙街两旁划定灰线,规定摆摊不能超出线,防止集上堵车。那天上午,张户固的张某甲摆一肉摊,超过了我们画的线。这时,从东往西过来一辆拉麦秸的车,撒到了张某甲肉摊上一点麦秸,张某甲拦着那辆麦秸车不让走,非要100元钱不可。我就过去对张某甲说,你的肉摊超出了灰线,人家拉麦秸的也不容易,洒到肉上一点麦秸也不碍事。你要人家100元钱不合适。我说过这些话后,张某甲就卷我,我就过去对张某甲说,我也没咋说你什么,你卷我干啥?张某甲二话没说,上前打了我一拳,打掉了我三颗门牙。我就将侯某丙和张某寅叫了过去,给他们说了这情况。张某甲骑着旁边候金玉的摩托车回家了,我还在张某甲的门市上没走,侯某丙张某寅往东去看了。张某甲骑摩托走不到20分钟,就叫来不少于30人骑着车,带着钢管,有的拿着刀,来到张某甲的肉摊前。这时也不知道谁又给我儿子和侄子说了,他们几个有张占稳、张某壬、张某癸,张建稳也去了老庙十字街。他们几个看到当时阵势,就说,街里街坊咧,打什么架呢?没有等我们把话说完,张户固30多个人都围着他们四个人打了起来。其中有十来多个人围着士稳打,张占稳上前被他们的人用刀砍了背上和头上,倒在了地上。张建稳被他们几个人用钢管打在身上,打倒在地上,张某癸被谁用钢管打了一下,张某癸就跑了,跑到了旁边的门市里。当时我被候某乙在后面抱着腰不能动,上前拉架都没有法。张占稳、张建稳、张某癸、张某壬到现场时,手里拿没拿东西,他们都是空手去的。 2、同案人张占稳(系张银岭四子)证明(2011年12月12日):1999年12月21日上午,我在老庙集上赶集,听人说有人在打我父亲,我就跑过去看,在老庙十字街东边看见很多人围着我父亲,还没等说什么,我的后背被人砍了一刀,我扭头往后一看,是张某丁,头上又被他砍了一刀,我就晕了过去。后来,我被转到滑县人民医院,也没有人管我,输完液体后,我就悠走了。我从医院出来后,走了十几里路,搭了车,往南方走了。前几天没有固定住所,后来在温州一建筑工地给人家打工为生。当时我自己走的,和家里没有联系,后来通过朋友和家里有了一点消息,看到现在电视里播放的投案自首的政策我就来投案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 (1)张某甲于1999年12月21日证明:今天中午12点左右,有个拉麦秸车刮住了我卖烧鸡撑的红伞,我正在跟拉麦秸的人说事呢,玉皇庙一个老头(张银岭)插话了,俺俩吵了两句,他打我脸上一拳,我也照他脸上打了一拳,他说“你等着吧”。我怕他叫来人把我的烧鸡摊砸了,我也回家叫人了。我把张某丙、张本超、张某乙、张某丁叫来后,侯小寨我岳父候某乙说“这能打架哟?”,他让我们走了。我们走到戏院门口,玉皇庙哪个老头领了一群人追上了我们,其中一个胖的,手拿个钢管上去一下打到了张本超右头顶后部,他随倒在了地上,后来俺把他送到了医院。张本超被打倒后,张某丁在地上拾了个棍照那个胖的头上打了一棍,他头上流血没有我没看清。 (2)张某甲于1999年12月23日证明:一辆麦秸车走到我卖烧鸡处,一下把我的伞挂歪了。我就对拉麦秸车的人说,你站住,看看把我的伞挂烂了没有。这时银岭走过来说:走吧,没有事,谁叫你把伞撑到外面了,出了事我负责。我对他说:你管那么多闲事干啥,银岭就说:我非管不可,我俩越说越多。银岭就朝我右面部打了一拳,我也打了他一拳,旁边的人拉开了。银岭说:中,你等着吧,一会儿还说你的事,他就往西走了。我也就往西去找我岳父候某乙,我给他说一声,他说让我躲一下。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把情况给我的父亲说了一下。我父亲说:你去把你四叔、二哥叫来,我就对我四叔张本超、堂兄少培、少可说我在集上挨打了,让他们去看看。就这样,我父亲开着三马车,车上坐着我、张本超、张某丙、张某丁四人去集上了。刚走到集上,我岳父就说:你们都回去吧,如果不走,以后就断亲。我父亲就说:走吧。我父亲开三马车往东走,我们几个也往东走了。还没走到戏院门口,玉皇庙的人从西边跑着过来八九个人,手拿钢管和木棍,二话不说就打。有一个胖的人,大约有30来岁,和银岭他儿子,一人手里拿一根钢管,朝我四叔本超头上打。银岭他四儿占稳朝我四叔本超头上打了一钢管,我四叔头上都流血了,但没有倒;那个胖的又打了一钢管,把我四叔打倒在地,头上的血流得更厉害了。其他人拿棍乱打,具体怎么打的我就记不清了。我一看我四叔被打倒了,我就去扶他的头。后边有人朝我身上打了两棍,我一看是银岭他侄张某辛。他又朝我四叔身上打了一棍说:还装死哩。这时候小寨的成望和中寨的张电臣过来说人都打死了,还不去救人。就这,玉皇庙的人走了,我用衣服包住我四叔的头,把他抬到医院了。打我四叔本超的那个胖的,我认识,是银海他大儿子建稳。打架时,我没有拿东西。 2、证人候某甲证明(19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1日上午,我和爱人张某甲在集上卖烧鸡,这时从东边过来一辆麦秸车,走到跟前一下把我们伞挂歪了,麦秸掉到了烧鸡上,少初就说:尻,你还走呢,看把烧鸡弄的,我还怎么卖。这时,玉皇庙的银岭不知从什么地方出来说:过吧,没事,有事找我。我就说:大爷,你看把烧鸡都弄脏了,找你咋弄啊?少初也跟他说好话,银岭不愿意,就上前打了少初几下,说:小子你今天囫囵不了。当时我扶着伞,银岭打过少初之后,少初就往西了。我就没动,看着我们的摊位。我也不知道少初什么时候回家叫人了。停了一会儿,有人说东边打架,我才知道是玉皇庙村打架哩,后来才知道把我四叔张本超打伤了。当时我正在招呼摊位,我没有往现场去。 3、证人候某乙证言 (1)候某乙于1999年12月26日证明:那是12月21日上午大约11时左右,我在西街正卖肉咧,俺女婿张某甲过去对我说,银岭打他咧。少初害怕了,跟我说过之后就回家叫人了。我只看见少初他爹(张某乙)他叔(张本超)他两个堂兄张少陪和张某丁。他们的车上有三四个木棍,有二尺半长,鸡蛋那么粗。他们来到那非打架不可。我就劝少初他爹,我说,本性,今个不能打架,如果打架咱不亲戚,后来经我说,他们急了一阵就开车往东走了。走到戏院门口处,他们就把车停在了那儿。过了大约有七八分钟,银岭领着他家的人来了,手持木棍,钢管由西向东跑了过来。银岭家的人有银岭和他的三个儿子三个侄子。有战稳,银岭他四小,银岭他三小,银岭他六小,光知道叫小六,不知道叫啥名。有银海家大小建稳,二小,还有银岭他二兄弟家的战胜。他们跑到十字街,我在哪儿也没拦住,他们跑过去就打开了,我当时在十字街处还从建稳手里夺过一个木棍,他当时手里拿了一个钢管和一个木棍。建稳他至少有一米七,他吃的比较胖,他曾跟我说过,他又二百一十多斤。我当时没能拦住他们,我就赶紧跑过去,还没等我跑到呢,他们双方就打了起来,都是用棍打的。等我跑到那儿后,见银岭用手抓住少初他爹的头发,我上前去拉,银岭一把把我推开,对我说,金玉,你别管,今个有死有活。我一看也拉不开,都打乱了,就站在一边不管了。在那儿看着,后来我看见本超头上被打了一棍,当时就流血了。本初头上这一棍是谁打的,这我没看见。我当时看见本超在那儿直哆嗦,大胖子建稳从后面又用钢管朝本超头上砸了一钢管,本超当时就倒在地上了,腿弹腾了两下就不动了,当时血流了一大片。我当时一看,就说,别打了,别打了,人都死了,还打咧?这时战胜还用木棍照本超身上打了一棍。侯小寨村侯成旺和中寨村殿臣赶快劝说,人才住手不打了。当时打的比较乱,我看见银岭家的小六从怀里拿出一个瓦刀什么的,去锛少初了,少初一躲,正好到锛他自己人身上,还看见少陪用棍打了建稳一棍,他用的是桐木棍,木棍都打断了。至于其他就不知道了。 (2)候某乙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款时间:1999、12、25日)证明的内容与上述其证明的内容相一致。 4、证人张某乙证明(1999年12月22日):那天中午大约十点多钟,俺儿子张某甲从集上回家,对我说集上的银岭打他了。我一听很生气,就叫上俺四弟张本超,侄子张某丙,我开着三马车去集上了,看咋回事,真正不行也打他们。到集上碰见候某乙两口(少初的岳父、岳母),他们拦住我们说什么也不让打架。我说了一阵牢骚话,我就开着三马车往东走了,准备回家呢。走到戏院门口处,我熄灭火,刚从车上下来,就看见西边银岭领着他家的人和俺四弟他们打了起来。银岭没拿东西,他带的人都拿着钢管和木棍,俺的人都啥也没拿,我下来车,他们就打乱了。我看见一个瘦高个的年青人(后来知道叫张占稳)用钢管打本超头上一下,接着又照少培头上打了一下。当时本超头上流血没有我没注意,他没倒。打到他们头上什么部位,当时较乱,没看清。我赶紧往前去,走到三马车北边就被银岭抓住头发按住了。后边也不知道谁照我腰上打了一棍。等我把头抬起来,侯小寨侯成旺和中寨张某寅把双方拉开了,都不打了,我们立即把少培和俺四弟送到卫生院。我见占稳拿的钢管有七八十公分长,三四公分粗。当时人比较多,我就记得他俩。 5、证人张某丙证明(1999年12月21日):我弟弟张某甲来叫我咧,说他在老庙集上被人打了,让我去给他帮忙打架咧。我就和我二叔张某乙(张某甲的父亲)一起去老庙了,当我俩走到老庙集十字街口时,看见侯小寨的候某乙(张某甲的岳父),候某乙说“你们回去吧,千万不能打架”,候某乙说过之后,我和二叔张某乙就回家了,当我们走到老庙戏院门口处时,后面来了七八个人手里拿着钢管、木棍,其中一个人也不知用什么东西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被打趴下了,在我刚站起来时,又被一个吃的稍胖,年龄在30岁左右的人用钢管超我腰部打了一下,我又被打倒在地上了。不一会被人拉开了。我还手打了,我也不认识和我打的人是谁。我只记得我抱住哪个人的腰,也不知道怎么把哪个人打倒了,结果被另外一个人朝我腰上打了一棍。和我们打架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只知道是玉皇庙村的。 6、证人张某丁证明(2012年6月21日):我去东街俺堂弟张某甲早点摊上了。见张某甲早点摊上没人,往东二三十米,站了很多人。我就过去了,我去到后,见俺四叔张本超在地上躺着呢,身体抖得很厉害,他头部流血了,其他人在东边打着呢。手里拿的都是钢管,我也没看清都是谁,我就搂着俺四叔张本超。这时,张占稳(我和张占稳初中同学)从北边拿着钢管照着我过来了。他二话没说就朝我背部打,我就站起来往西跑。张占稳撵着我用钢管打。他用钢管打在我背部两三下,头部一下,我的头流血了。在张占稳撵我时,我差点摔倒,这时我从地上拾起一个切菜刀。这个刀是路边杂货铺摊上卖的刀,在张占稳用钢管打我时,我用手中的菜刀挡住钢管。在挡的时候,菜刀一划,划住张占稳的头部了,划住张占稳头部哪我也不清楚。正打时,边上的看家说,还打咧,人都不中了。这时,他们的人都跑了,边上的人抬着俺四叔张本超往医院跑。我也跟着去了,打架也就散了。 7、证人张某戊证言 (1)张某戊于2000年6月24日证明:当我走到老庙戏院门口时,看到有一群人正在那儿打架。只见到张某辛用木棍照俺村的张某丙头部打了一下,顿时他头部鲜血直流,接着又看见一胖胖的人,年龄约有27岁,用铁棍往俺村的张本超头上打了一下,张本超当场昏倒在地,头部血流如注,这样双方打架才住手。用木棍打张某丙的叫张占胜,我是听围观群众讲的,我不认识。 (2)张某戊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款时间:99年11月20日)证明的内容与上述其证明的内容相一致。 8、证人张某庚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款时间:99年11月二十日)证明:99年古历11月14日上午,我到老庙去赶集,办完事之后,打算回家,忽听有人说北边有人打架,我就转回去看,走到戏院门口,双方已打了起来。当时我看到一人有22、23左右,此人有五尺上下,有拿一根木棍,照张某丙头上打了一棍随,即鲜血直流。接着又看到有一瘦高个有30岁左右,手拿一根铁棍照张本超头部打了一棍,随后又有一胖子有27、28岁左右,手拿一根铁棍,照张本超头部又打了一棍,张本超当场昏倒在马路上。后来听说用木棍打张某丙的人叫张某辛。 9、证人张某辛(系被告人张建稳堂兄弟)证言 (1)张某辛于1999年12月22日证明:打架时我去了。打过之后,我就见张建稳、张占稳和张某壬都流着血往西走呢,我走过去捂住占稳的头往老庙卫生院了。我去到后,先与张户固村一个人搂到一块了,后被候某乙的女儿拉住了。我去到后,在路北边一个棚角下拾了一个木棍,有锨把粗一尺多长,我对面张户固村的年轻人也拿个棍,其他没见谁拿啥东西。张户固那个头上被打伤的人是谁打的,我不知道。昨天晚上我与我四叔张银河在县医院看护的张建稳和张占稳。昨天给我说了如果占稳和建稳不见了就追究我的责任。我今天早晨出去打电话,没想到他们能走。我在大公桥东老三八岗处打的电话,往俺村打的,也没打通,我就去汽车站了。 (2)张某辛于1999年12月23日证明:我去到后,他们正在打呢,我在路北边一个棚下拾了一个木棍有锨把粗一尺来长,张户固的一个人大约30来岁,手里也拿个木棍,他让我把木棍放下,我也让他放下,最后我俩搂到一块了,我就把棍扔了,他想把我摔倒,我也想把他摔倒,后来金玉他女儿拉住我,我俩松开了,松开后我就往西跑,捂住占稳的头,他的头受伤了,我们去医院了。我去时看见有人拿棍乱打,我看见建稳和战稳拿棍乱打,张户固的人也拿棍乱打,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在金玉他女儿松开我时看见公路边躺着一个人,可能是张户固的人,建稳和战稳、士稳也受伤了。 (3)张某辛于2000年1月28日证明:99年12月21日上午,我走到时他们已经打呢。张户固有一个人大约30来岁,手里拿个木棍,我去拦他,看见他拿一个木棍,我就从路北一个棚下面拾了一个木棍,有锨把粗一尺来长。我们俩也没有打,最后搂到一块了,这时我就把棍扔了,我们俩谁也没有摔倒谁。后来金玉他女儿把我俩拉住不让打,我俩就松开了。金玉他女儿拉住我一会儿也松开了,松开后,我就看见战稳头上流血了,我就跑过去捂住战稳的头去卫生院了。我没有打其他人。我去时,看见建稳和战稳拿棍乱打,张户固的人也拿棍乱打,有一个人还拿着一把刀,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就在金玉他女儿松开我时,我看见公路上躺着一个人,可能是张户固的人,建稳、占稳、士稳也受伤了。 10、证人张某壬(系张银岭五子)证明(2011年12月5日):我就跑过去看,看见是我家里的人和张户固村的人在打架。我走上前后就被十来个人围住了,他们手里拿着钢管和刀,围着我打。我根本就没有还手的机会,其中一个人一棍打在了我的头上,紧接着又有一个人打在了我的腰上,将我打倒在地了。当时我头上就流血了,我也被打昏了。我那天都没走到打架的中心现场,我被张户固的人十来个围着了,我被打倒在地,头上流血,他们就不再打了。我起来时看见张占稳、张建稳都在地上躺着呢。我强忍着疼痛,用手捂着自己的腰,自己去卫生院了。我不认识围着我打我的那十来个人,有老的,有年轻的,都是张户固的。 11、证人张某癸(系张银岭六子)证明(2012年1月3日):1999年12月21日上午约12点多钟,我到老庙集上玩,走到老庙十字街处,发现有人打架,见有三个人在地上躺着。我走近一看,见躺在地上的是我的哥哥张占稳、张某壬和张建稳。这时候有三四个人拿着钢管打我,我就赶快跑,那三四个人就在后面追我。我的后头部位不知道被谁打了一下,我就跑到一个门市里,那三四个人跑过来还要打我,但被人拉住了。追我的那三四个人手里都拿着钢管,我不认识人家。我当时没有参与打架。我刚去就被别人打了,根本就没打别人。 12、证人张某丑、刘某某(二人系被告人张建稳之父张银海在庭前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当庭均证明张建稳当时比一般人胖。 13、证人李某某证明(1999年12月27日):那是12月21日上午(古历十一月十四日)11点多钟,我正在门市上卖东西,粮管所韩冠英说打架了,我就从门市上出来,看到有人在外边用棍乱打。听说是张户固和玉皇庙的打的。我只认得有银铃家的四孩,其他人一个也不认识,不知道他叫啥名,光知道叫他:四。我看到他们双方用棍乱打,在我们门市那打的还轻嘞,等打到西边就狠了,人也多啦。人也多,只看到用棍乱打,羊眼似的,具体谁咋打的谁,我没看到,我只看到一个人头上有伤,脸上都是血,听冠英说他是张家的。他们双方在西边用棍打,后来不知听谁说了一句:打倒了一个。我隔着人腿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头朝北,脚朝南。 14、证人张某寅证明(1999年12月23日):1999年12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我和侯小寨侯臣旺从工商所出来,看见西边有人打架,我俩马上过去,已经有人被打倒在地。我和侯臣旺马上上前拉架,并将木棍夺下,扔到一边。并把它们的伤员抬到了卫生院。我俩又怕在医院打架又赶到医院。我又从一人手中夺下一只钢管,他们就散了。双方打架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后来听说是张户固和玉西的人。我去到现场时,已经不打了,双方都在之把这准备打呢。我在医院夺钢管时,拿钢管的人我不认识,是一个年轻人。 15、证人侯某丙证明(1999年12月23日):12月21日上午在老庙集上打架的时候我不在场,我是后来去的。1999年12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我和中寨村的张某寅从工商所出来,看见西边有人打架,我俩马上跑过去,已经有人被打倒在地了。我和张某寅马上上前去制止,殿臣上前夺下几根木棍,我俩把他们制止后,就让他们赶紧将伤员送医院。我俩又赶到医院,怕他们在医院打架。后来也没有打,我俩就走了。双方打架的人不认识,后来听说是张户固和玉皇庙的人。 四、物证 1、案发现场及张本超尸检照片; 2、张银岭提供的张占稳原来受伤的照片; 五、书证 1、滑县公安局老庙派出所于2000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记载:张建稳、张占稳经多次抓捕未获; 2、滑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8日作出的(2001)滑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张银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滑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17日出具的说明记载了张建稳、张占稳投案及调解后张占稳又二次脱逃等情况; 4、张建稳、张占稳户籍证明证明了二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调解协议书、撤诉书及收到条记载了民事调解等情况。 六、鉴定意见 滑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部出具的张本超的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张本超系他人以钝器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稳伤害张本超致死的事实,有证人张某甲、候某乙、张某戊、张某庚多名证人予以证实,且证人之间所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符合逻辑,又与被害人张本超的法医鉴定结论相印证,被告人张建稳之父张银海所提供证明被告人张建稳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证人张电发、张某丑、刘某某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不足以推翻以上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犯罪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张建稳的辩护人提出张建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发生在人流量大的农村集市上,又是在农闲时的白天中午,双方均有多人参与,围观人数众多,亲眼看见被告人张建稳朝被害人张本超头部打了一钢管,血流了一大片,张本超随即倒地的目击证人,仅作证的就有张某甲、候某乙、张某戊、张某庚等四人;与张建稳系堂兄弟关系的张某辛对当时的打架情况亦予以了证实:我去时,看见建稳和战稳拿棍乱打,张户固的人也拿棍乱打;张建稳在案发当时区别于他人的特征是比正常人胖,对此,证人张某甲、候某乙、张某戊、张某庚的证言均予以了证实;张建稳父亲张银海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张某丑、刘某某亦当庭证实张建稳案发当时比一般人胖;就这一点,从张建稳户籍证明的大头像上亦能略见一斑。本案中,被告人张建稳拒不认罪,自始至终作背离事实真相和有悖常理的辩解。张建稳在侦查阶段辩称:其在现场看见有二三十个人围着一个人打,其就骂了一句,然后被三四个人围着朝头上乱打,其被打晕后啥也不知道了,等其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哪个医院也不知道,等到夜里去了一趟厕所,又回病房时找不到病房了,其就迷迷糊糊从医院出来了,后来到了河北省邯郸市周围以捡破烂为生;后来其在电视上看到政府的政策很宽大,其就回来投案自首了。案发当天张建稳因受伤被送往滑县人民医院治疗确系事实,但其在病房有人看护的情况下于次日早晨不辞而别,负案在逃十余年,而其当庭却把外逃十余年后才回来投案的原因解释为其是作为一个受害者要到公安局说明情况。综上,足见被告人张建稳的辩解与案件事实相悖,纯属狡辩。故对被告人张建稳的辩护人提出张建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建稳虽有投案情节,但拒不认罪,依法不予认定自首;鉴于被告人亲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可对被告人张建稳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