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9号 原告郑秋云,女,汉族,生于1995年6月20日。 被告冉亚博,男,汉族,约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云诉被告冉亚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秋云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秋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