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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秋云与冉亚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9号 原告郑秋云,女,汉族,生于1995年6月20日。 被告冉亚博,男,汉族,约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云诉被告冉亚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秋云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9号
原告郑秋云,女,汉族,生于1995年6月20日。
被告冉亚博,男,汉族,约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云诉被告冉亚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秋云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秋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