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91号 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林场村。 法定代表人:司光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怀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六盘水和兴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4号附3号2015室。 法定代表人:严令举。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和兴晟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所交受理费23176元减半收取后为115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