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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强与钱红彬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0号 原告韩俊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5日。 委托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红彬,曾用名钱志彬,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强诉被告钱红彬合同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0号
原告韩俊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5日。
委托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红彬,曾用名钱志彬,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强诉被告钱红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俊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俊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后为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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