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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丽娜诉赵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34号 原告席丽娜,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鲜霞,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丽娜诉被告赵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34号
原告席丽娜,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鲜霞,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丽娜诉被告赵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八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四百一十八元五角,由原告席丽娜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银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