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789号 原告郭娥女,女,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艳霞,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卫彩虹,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玉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良,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郭娥女与被告卫彩虹、张国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31日,在济源市五龙口镇辛庄大街卫生院门前路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卫彩虹驾驶被告张国良所有的豫U87057号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与其发生事故,造成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卫彩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不承担责任。豫U87507号牌轿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现请求三被告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豫U87507号牌轿车的承保公司并非本案中的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故原告起诉该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娥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苗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