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书卉,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1日主动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书卉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中、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书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聂书卉在任余店卫生院院长期间,违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将专项资金用于为人民群众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滥用权利,擅自将1019663.3元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用于给非公卫人员发放工资910998.8元,违规发放人员补助108664.5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聂书卉于2014年9月1日主动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9月12日余店卫生院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纪款10.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蔡县卫生局新卫字(2012)8号文件、余店卫生院公卫支付补助、资金人员工资情况、新蔡县余店卫生院的工资表、记账凭证、余店卫生院支出帐、余店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新蔡县卫生局证明、新蔡县卫生局新卫字(2014)104号文件、余店乡卫生院班子扩大会议记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秦某、张某某、张某甲、高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书卉身为新蔡县余店镇卫生院院长,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书卉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较轻,并能悔罪,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书卉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