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敬中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敬中,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1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第258号起诉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敬中,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1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第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敬中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敬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新蔡县孙召镇卫生院受新蔡县卫生局委托管理孙召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被告人马敬中作为新蔡县孙召镇卫生院院长,不执行河南省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滕州市《基本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办法》,违规将用于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970257.39元用于为该院职工发放工资,同时擅自将115971.9元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直接用于为该院职工发放补助。
另查明,被告人马敬中于2014年7月28日自动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敬中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将违规发放的115971.9元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敬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到案证明、财政部、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权重和成本补偿参考标准、滕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办法、孙召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孙召镇卫生院使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重复给职工发放补助清单、记帐凭证、公共卫生档案录入整理发放表、公卫绩效工资核算表、使用公卫专项资金给职工发放工资清单、记帐凭证、在职人员工资表(公卫部分)、基本公共卫生完成情况汇总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票据,证人马某某、贾某某、张某某、龚某、刘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敬中身为卫生院院长,在接受新蔡县卫生局委托管理孙召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擅自将国家拨付的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用于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工资和补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敬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马敬中已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马敬中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违规资金的退还情况,决定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敬中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 征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马振友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