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新兰。 委托代理人:黄菊,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萌,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新兰与被上诉人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程新兰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程新兰于2013年7月8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赔偿因其强行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给程新兰造成的经济损失37.8万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邓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程新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程新兰的委托代理人黄浩,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显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程新兰。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陈德林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