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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中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常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中强。 委托代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常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中强。
委托代理人:冯勋。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中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冯中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冯中强保险金89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邓法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被上诉人冯中强的委托代理人冯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冯中强为豫R20D70号别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号:AZHZZBBCTP13E049433C。2013年7月13日,冯中强的儿子冯涛驾驶保险车辆在邓州市汲滩街公路行驶过程中,车辆突然停止,经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后,保险车辆到东风日产威昌专营店邓州分店进行维修。经检修,发现是车辆的发动机损坏导致机油漏尽,致使车辆突然停止工作。随后冯中强向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申请了理赔后,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剩余维修金8970元未予赔偿。现冯中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8970元。本案经调解,不获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冯中强为豫R20D70号别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冯中强的车辆发生损坏经维修支出的费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理应按照合同对冯中强进行理赔,拒不赔偿,实属不妥。冯中强持保险合同向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主张理赔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关于冯中强要求理赔的项目属间接损失,不在理赔的范围的辩解理由,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中强车辆维修金89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针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已经对标的车的直接损失进行了赔付。发动机损失为驾驶人员过错致使损失扩大。根据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冯中强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第八款约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为责任免除,故本案标的车发动机的损失系因为驾驶员个人过错,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条款的相关内容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冯中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车辆损失是因行驶途中发动机漏油导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正常损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当理赔。车辆行驶途中根本无法发现车辆漏油的故障,也不可能在行驶途中不停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更无从谈起。因此,车辆不存在因未经必要维修导致损失扩大。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是否应当对冯中强车辆发动机损失8970元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冯中强所有的豫R20D70号别克轿车发动机损坏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称发动机损坏系驾驶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第八款“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责任免除之规定,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冯中强称其车辆是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震动停止后,并没有继续驾驶,不存在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导致发动机受损的情形,驾驶人员并不存在过错。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驾驶人员过错导致发动机受损,故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陈德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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