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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9日,南召县太山庙乡安庄村村民王某一给其外甥女王某二打电话,准备归还所借王某二的10000元钱时,误将王某二的手机号码“13037624813”拨为被告人杜某甲所使用的“13037624816”。杜某甲接通电话后,冒充王某一的外甥女婿张某,并将自己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内卡号告知王某一,让王某一将款打入该卡内。次日,王某一将人民币8000元存入杜某甲提供的账号上,杜某甲取出自肥。
2014年7月10日,杜某甲亲属退还给王某一现金8000元,取得了王某一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二的陈述,证人杜某乙、杜某丙、王某二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杜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杜某甲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的案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杜某甲所在社区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对杜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郝 磊
审判员 席 兵
审判员 王志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兴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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