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49号 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庞令久,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荣会,男,系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脉淼,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日。 被告岳京臣,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4日。 被告岳立臣,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6日。 被告王兴山,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1日。 被告岳京臣、岳立臣、王兴山委托代理人雷鸣,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南召信用社)与被告岳京臣、岳立臣、王兴山、魏脉淼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荣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兴山、岳立臣、岳京臣的委托代理人雷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脉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魏脉淼于2013年3月6日在我社借款100000元,利息9.66‰,期限一年,由被告岳京臣、王兴山、岳立臣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部分利息,下余本金及利息未予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2013年3月6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 2、2013年3月6日个人借款合同; 3、2013年3月6日保证合同; 4、2013年3月1日承诺书; 5、2013年3月1日担保承诺书三份; 6、贷款面谈面签影像一份; 7、四被告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证实被告魏脉淼于2013年3月6日在原告处借100000元,期限一年,期内利率9.66‰,超期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利息。由被告岳京臣、王兴山、岳立臣担保。承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届满后二年。 被告魏脉淼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岳京臣、岳立臣、王兴山辩称借款属实,担保也属实,但该借款用于粮食加工厂,应该由粮食加工厂负责还钱,我们不承担责任。三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3月6日被告魏脉淼由岳京臣、王兴山、岳立臣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第一条借款金额壹拾万元整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4年3月6日。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一、贷款利率1、固定利率,月利率9.66‰,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二、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四、罚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原、被告双方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魏脉淼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将利息封至2013年6月30日,下余本金及利息未予支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真实、合法,属有效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追要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脉淼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并应按约定支付违约利息。被告岳京臣、王兴山、岳立臣为被告魏脉淼借款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书上签字,其连带保证行为成立。原告在保证期限内提起诉讼,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于被告岳京臣、岳立臣、王兴山辩称借款是粮食加工厂用了,应由粮食加工厂还款的理由,这是被告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行使的支配权,与本案无关。故对被告岳京臣、岳立臣、王兴山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因被告魏脉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脉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9.66‰,自2013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6日止,并从2014年3月7日起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利息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岳京臣、王兴山、岳立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魏脉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娟 审 判 员 盛吉江 人民陪审员 刘明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