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2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2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4日10时,桐柏县公安局月河派出所民警贺某、周某某在桐柏县月河镇月河村农贸街对被告人贾某某炸油条的摊位进行检查,并对其正在出售的油条提取后进行检测。2014年5月7日,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贾某某处提取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40mg/kg。
另查明,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铝的残留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100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贾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油条的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鹏飞
审 判 员  王致岸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依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苏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