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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17月23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通过购买方式,在未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桐柏县吴城镇居民张某某、吴某某在桐柏县吴城镇王宽店村吴家冲小高场承包地里种植的杨树砍伐40余棵。经桐柏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砍伐杨树合立木蓄积23.3387立方米。
另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和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到案证明,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 哲
审判员 何纯刚
审判员 刘兴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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