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桐柏县二高桥头北小区居民楼五楼住户方某某家中,将其卧室桌上电脑包内的惠普45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后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窃的电脑价值为29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向阳、许平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物品发还凭证,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且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廖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依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