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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田国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桐民二金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单位组织机构代码x1533621-x. 法定代表人张福超,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魏泽生,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田国旗,男,1976年8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桐民二金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单位组织机构代码x1533621-x.
法定代表人张福超,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魏泽生,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田国旗,男,1976年8月5日生。
原告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田国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珊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泽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国旗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田国旗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2008年9月28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其贷款50000元,期限1年,自2008年9月28日至2009年9月28日止,合同期内利率为月息12.3‰,逾期利率为月息6.1‰,查某某、张某、王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内,被告田国旗分四次付利息19523元,对本金50000元及下欠利息42689元未予偿还。现要求判令被告田国旗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下欠利息。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书,催款通知。用于证明被告借款担保的事实。
被告田国旗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经审查,均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国旗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2008年9月28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其贷款50000元,期限1年,自2008年9月28日至2009年9月28日止,合同期内利率为月息12.3‰,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6.1,查某某、张某、王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内,被告田国旗分四次付利息19523元,对本金50000元及下欠利息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田国旗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国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已付的19523元利息从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卫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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