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浩诉韩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长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李某,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韩某,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长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李某,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韩某,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18日生育一女李某甲。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的各种不良习惯逐步显现。长期以来由于被告的一意孤行,在生活上,二人形同陌路,夫妻间没有关爱扶助,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某答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的家庭关系及婚生女李某甲的身份信息。
被告韩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许昌市公疗医院B超单两份,证明被告曾于2014年5月份做了人工流产。
被告韩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李某对被告韩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韩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对被告韩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诉称意见,基于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于2011年8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18日生育一女李某甲。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纽带。本案中,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韩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剑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