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69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12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行政拘留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5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承才,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3年7月25日8时许至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广安门南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口的马路边上喊口号、打横幅、标语、出示状纸等,进行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被北京市公安民警和焦作市驻京工作人员劝离。 2013年7月26日8时许至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等人在北京市广安门南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口的马路边上闹事,引起群众聚集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被焦作市驻京工作人员劝离。 2013年7月29日8时许至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等10余人在北京市广安门南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口的马路边上喊口号、打横幅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被焦作市驻京工作人员劝离。 2013年7月30日8时许至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等22人在北京市广安门南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口的马路边上聚集并喊口号、打横幅、标语、出示状纸等进行闹事。期间,因其他上访人不服监察部进行劝解的保安收其条幅,坐在监察部门口的马路上,导致监察部门口的马路持续半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通行,严重影响了公共交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被焦作市驻京工作人员劝离。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汤某某供述证实,其因爱人王某甲工资的事情一直上访。2013年7月份,和其他上访人员联系去北京,到那后跟别人到监察部上访,参与一起喊口号。当时,一个老太太坐在地上不起来,造成交通堵塞。 2、证人刘某某、樊某某等6人的证言(均系焦作市驻京工作人员)和史传东、石海斌等6人(均系焦作市区县驻京信访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焦作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出具的四份证明均证实,2013年7月25日、7月26日、7月29日、7月30日,汤某某参与监察部门口较大规模的非正常上访,汤某某带头喊口号、打横幅、标语、出示状纸等,每次持续两三个小时,在驻京人员和监察部的保安的劝说下才离开。其中2013年7月30日那次,上访人员站到马路中间,造成了交通堵塞大约半个多小时。汤某某等人围堵监察部的录像光盘及说明也予以印证。 3、证人李某甲、田某某(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保安)证实,2013年7月25日、7月26日、7月29日、7月30日,汤某某连同其他焦作籍来访人员聚集在监察部门口喊口号、打横幅等进行闹访,粱某某、赵某某、崔某某领头喊口号并煽动其他人员对抗保安的正常劝阻工作。其中7月30日粱某某鼓动王金荣母女躺在马路中间,造成广安门南街交通堵塞长达半小时,严重影响监察部的办公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的事实。 4、证人蒋某某证实,2013年7月29日、30日,其两次到监察部上访,其领着焦作籍的一、二十人喊口号、打标语、扯条幅。7月30日汤某某也领着喊口号,中间一位老人与保安发生冲突,很多上访人员站到马路上造成了交通堵塞。 5、证人王某乙证实,2013年7月25日,其到监察部反映其父亲退休改离休落实政策的问题,看到门口有很多人在喊口号。 6、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和崔某某证实,2013年7月25日、30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反映情况。 7、证人王某戊证实,2013年7月25日、26日,其两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口举照片、喊冤。 8、证人李某乙证实,2013年7月25日,其带着孙子、孙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口,三人头上带着白布条、拿着其儿子的照片跟着别人喊口号。 二、2013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等20多名信访人员在焦作市市政府办公楼门前聚集,并在南大门及柱子上贴标语、围堵大门闹事。期间,汤某某等人绕至办公楼北侧玻璃门前聚集,强行拍打、推、拉玻璃门致玻璃门破碎。汤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导致市政府两侧大门将近两个小时不能通行,严重影响了焦作市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3年12月2日早上,其将自带的白布挂在市政府办公楼西边的柱子上,又到后门进入办公楼被保安拦住,就用手拍门,玻璃门碎了。 2、证人卢某某证实,2013年12月2日其和汤某某等五六个人走到后门,保安不让进,大家就上去拉门,玻璃门烂了。 3、证人宋某某证实,2013年12月2日,其到市政府上访,在后门看到汤某某和一个人互相拉扯,后门的玻璃门烂了。 4、证人李某丙证实,2013年12月2日,其和媳妇到市政府上访,看到汤某某打条幅并把条幅贴到市政府的玻璃门上。 5、证人任某某和杨某某证实,12月2日早上到市政府反映情况,看到许多人在大门口围着,绕到后门一个带红帽子的女的在前面挤,玻璃门烂了。 6、证人刘某甲、孟某某证实,2013年12月2日早上到市政府反映问题,在后门上访人一起推玻璃门,保安人员顶着,门碎了。 7、证人崔某某、王某戊、张某乙、李某乙、韩某某和郑某某证实,2013年12月2日,其到市政府反映情况,看到很多人在门口打标语、拉横幅。 8、证人李某丁证实,12月2日早上其到市政大楼前门上访,看到李某乙和汤某某,后李某乙让其去后门。 9、证人张某甲证实,2013年12月2日早上,其到市政府找材料,看到市政府的玻璃门烂了。 10、证人李某戊、王某丙证实,2013年12月2日到市政府反映情况,在信访局工作人员那进行了登记。 11、证人付某某证实,2013年12月2日早上,其在焦作市政府大厦前门执勤,前门口聚集很多上访人员,对讲机让其通知冯可和步显坤把后门卡住。就听到后门一声巨响,玻璃门碎了。 12、证人步显坤、冯可证实,2013年12月2日早上,市政府大厦陆续来了很多上访人员。二人到后门执勤,七八个上访人员往大厦里硬闯,二人把后门卡住,有一个四五十岁的女的和大约有五六个人扒、推晃玻璃门,把一扇玻璃门弄碎了。 13、2013年12月2日汤某某等人围堵焦作市市政府录像光盘及说明印证了被告人汤某某同其他上访人员在市政大厦门前拉横幅,并将市政大厦一楼北门玻璃弄碎的事实。 1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焦作市妇女联合会、焦作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焦作市委员会分别出具的证明,均证实2013年12月2日上午,上访人员围堵焦作市市政府办公大楼前门、后门,喊口号并将后大门损坏,严重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和工作人员的正常出入。 15、焦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说明及票据复印件证实,上访人员于2013年12月2日损坏市政府主楼北门玻璃的维修费用共计800元。 16、关于王某甲要求调回公安机关问题的调查情况汇报、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豫政信复(2007)08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停访息诉保证书、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公安机关终结信访事项通知书、收到条,均证实王某甲已收到焦作市公安局的救助资金,该信访案已终结的事实。 17、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焦南公(治)行罚决字(2013)2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2月3日汤某某因到焦作市政府前门、后门上访,堵塞进出口,扰乱政府办公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9日。 三、2014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等10余人在北京市中央党校南门聚集,喊口号、打横幅进行闹事,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直至10时许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民警劝解、带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4年3月2日9时许,其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附近的中共中央党校上访喊口号。 2、证人岳某某、宋某甲、李某己、陈某某(均系海淀分局青龙桥派出所民警)、证人王某丁(系青龙桥街道治安协管员)、证人董某某(系青龙桥派出所保安)、证人卢某甲、侯某某、张某乙、杨某甲、王某戊、何某某、卢某某、高某某(均系在中共中央党校门口的焦作籍上访人员)证实,2014年3月2日9点多的时候,在中共中央党校南门口聚集有焦作籍上访人员,不听劝解,并和民警发生争吵,被带回青龙桥派出所,其中有被告人汤某某。 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青龙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汤某某等焦作籍上访人员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从焦作籍上访人员张某乙、王某戊等人手中扣押、收缴了横幅。 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京公海行罚决字(2014)001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海淀区中央党校南门门外,非法聚集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 6、2014年3月2日汤某某等人围堵中央党校录像光盘及说明证实,被告人汤某某等上访人员在中央党校门口喊口号,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四、2014年4月24日9时许至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聚集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闹事,王某乙把横幅挂在该院门口,并堵住出入的车辆,粱某某带头呼喊、敲盆等,造成了法院大门口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粱某某、王某乙、刘某甲、杨某某、赵某某、崔某某、任某某、卫某某、王某己、李某庚证实,2014年4月24日早上9点钟开始,汤某某和杨某某、粱某某、王某乙等人将中院门口堵住,采取打横幅、呼口号、举牌、唱歌、敲盆、躺在地上、阻挠车辆出入通行等过激行为围堵法院大门,引起大量群众围观,直到11点10分左右,通过维持治安的公安人员和中院工作人员的劝解,参与围堵人员才全部离开。 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焦作市中院机关门口信访情况快报、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24日上午,焦作中院正在召开全市法院工作会议,涉诉信访人员的围堵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秩序和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3、2014年4月24日汤某某等人围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录像视频及说明证实汤某某等人带头在法院门口聚众闹事的情况。 五、被告人汤某某与王某乙(另案处理)等10余人在2014年4月下旬期间互相联系后,陆续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汤某某于同年4月28日至5月1日在北京中南海附近闹事,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姜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经常和其联系,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蒋某甲一起去北京。在北京被接出马家楼后,其给姜某某、蒋某甲联系,让他们和焦作的领导回去。 2、证人王某乙、姜某某、粱某甲、蒋某甲、崔某某、邱某某、王某庚证实,在汤某某修表店里,因2014年5月1日以后不准越级上访,汤某某、杨某某等人商量要去北京,通过电话互相联系,各自坐火车到北京上访。 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汤某某到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被予以训诫。 4、焦作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出具的汤某某赴京非访情况说明、证明证实,汤某某到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接至马家楼接济中心。 5、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汤某某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决定行政拘留15日。 6、2014年4月26日焦作市火车站监控录像、光盘及说明证实汤某某伙同蒋某甲进入火车站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共计被行政拘留31天。 综合证据: 1、被告人汤某某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案件侦破情况。 3、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购票信息由焦作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提供。 4、车票情况汇总证实被告人汤某某及其他赴京非访人员的购票情况。 5、赴京非访人员相互联系图、4月15日至30日话单证实,被告人汤某某同他人相互联系的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汤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汤某某的行为不是起哄闹事,没有造成社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决汤某某无罪;汤某某的上访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又作为刑事案件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所采用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对原判决所采用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某某多次到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门口附近,通过围堵、起哄闹事的方式发泄情绪,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称“汤某某的上访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对被告人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对其进行刑事诉讼。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称“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汤某某的居住地为焦作市山阳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判认定汤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汤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