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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7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8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住济源市梨林镇梨林村。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30天),2014年4月28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导致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明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