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某某滥用职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二终字第58号 原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6年11月至2010年8月任孟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2010年9月至今任孟州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二终字第58号
原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6年11月至2010年8月任孟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2010年9月至今任孟州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局负责人,现住孟州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9月30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原兵兵,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兴周,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孟州市大定路一建新区。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3)温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刑娟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原兵兵、郭兴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孟州市五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五洋公司)系党某某开办。该公司于2006年停产。2009年,被告人郭某某在任孟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期间,具体负责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事宜。在审查五洋公司申报资格时,郭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等人一起到五洋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线已经拆除,不符合条件。郭某某要求五洋公司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完善材料,五洋公司的材料整理完毕后郭某某将其上报至焦作市财政局。2010年3月,五洋公司取得国家奖励资金300万元。
案发后,五洋公司退回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9年1月,我和财政局副局长刘某某到焦作市财政局参加淘汰落后产能会议,后陈某某通知我五洋公司符合申报条件,可以申报。我在陪同陈某某到五洋公司查看时,该公司已停产,但我对设备不懂,看到一些设备,当时认为五洋公司符合申报条件。我告诉党某某按照有关文件准备材料。我没有审核五洋公司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只看了一下他们提供材料的目录,我将五洋公司的申报材料给陈某某看,他说他不看让我上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证言,2009年,五洋公司是我提出的,所以我就亲自抓这件事了。赵某某、郭某某和我等人在检查五洋公司时发现五洋公司已经停产,机器设备也已经卖掉,我要求郭某某帮助五洋公司完善材料,我并没有审查过五洋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我知道五洋公司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条件,但为了给当地争取利益仍然将五洋公司作为申报对象予以申报。
2、党某某(孟州市五洋公司法人代表),我厂大概2006年停产后没有收入、产量、利润,但营业执照没有注销。2009年上半年,郭某某和陈某某以及另外两个人来到我公司检查,当时我就告诉他们公司申请的四条生产线已经卖掉。郭某某和陈某某都曾说过我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他们答应我可以申报试试。我公司当时没有生产,没有耗电,但是我要求李某某按照目录制作材料,其中存在作假。2009年11月郭某某说我公司通过了。2010年3月,我公司得了300多万元奖励资金。
3、李某某(时孟州市五洋公司办公室主任)证言,2006年底五洋公司全面停产。2009年春节后,党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到财政局见了郭某某,郭某某让我们按照资料目录准备材料。申报材料里的报告是我写的,淘汰落后设备的时间写了2008年是不对的,实际上2006年公司就停产了,申报材料中的一些表格是郭某某帮我整理的,其中填的数字应该是假的,因为我没有给他提供这些数字,我们申报的材料中职工工资表和购买设备时的白条都是假的,郭某某也曾安排专人整理我们的材料。
4、毛某某(孟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科科长)证言,大约2009年4、5月份,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给他装订淘汰落后产能的资料,我到财政局后,郭某某说,今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主要是金驼纸业和五洋公司。我只负责整理、装订材料,我没有审核材料,我是帮助郭某某干活的,审核材料应该是郭某某的工作,他也没有要求我进行审核。
5、张某甲(孟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工作人员)证言,2009年初,工作单位派我去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帮助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关于五洋公司的申报材料我听郭某某说是延续2008年申报材料,按2009年申报材料目录补充,后来五洋公司有个叫李某某来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找到郭某某取走申报资料目录。具体政策的材料把关都是由郭某某负责。
6、张某乙(孟州市财政局纪检书记)证言,五洋公司申请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741万元于2009年12月到位,资金拨付时,周某某让党某某留300万元,其余上交非税账户。
三、书证
1、财政部2007年(873)号文件,申报要求是“不得申报以前年度已淘汰关闭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不得申报国家已明令取缔的落后产能”。
2、五洋公司的注册信息。
3、孟州市财政局会计资料、收据和银行凭证,证明财政局拨付五洋公司741万元,五洋公司返还孟州市财政局441万元。
4、2009年五洋公司的部分申报材料。
5、党某某交款收据。
6、郭某某任职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时,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五洋公司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原审据此,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诉人郭某某上诉称其仅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办理,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实施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也是按照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仅是配合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经二审审理查明及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且原判认定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上诉人郭某某在二审开庭期间提供的证据:1、孟州市财政局报告文件一份证实孟州市08年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情况。2、笔记本若干页证实郭某某的日常工作情况。
以上证据经二审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为:关于孟州市财政局的报告文件因是08年的文件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关于笔记本的内容只能证明郭某某的日常行为,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上述质证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郭某某上诉称其仅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办理,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郭某某积极实施申报行为,并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五洋公司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3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是该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不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判综合全案情况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因而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实施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也是按照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仅是配合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的理由,经查,郭某某明知五洋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积极为五洋公司准备材料,主观上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郭某某也积极为五洋公司完善材料、申报材料,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五洋公司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3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因而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时,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五洋公司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战胜
审 判 员  温民权
代理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毋绘慧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