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与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二金终字第00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代表人王汉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二金终字第00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代表人王汉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张长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立新,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洛阳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坤博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财险洛阳公司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险洛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红,被上诉人坤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豫HF1880/豫H083R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豫HF1880重型牵引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29635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19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5月22日1时30分,邢梦云驾驶鄂B63366/鄂B4087挂半挂车在江西省永修县沿省道306线115km+600m处倒车时,尾部撞到后方郑红军停放的豫HF1880号牵引车头部,造成豫HF1880牵引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经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第36042522014006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梦云负事故全部责任,郑红军无责任。同日由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豫HF1880牵引车损失由邢梦云负担。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一审委托焦作市晶莹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原告豫HF1880牵引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9815元。
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财险公司应在原告坤博公司投保车辆出险后及时合理地作出理赔。由于原告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被告财险公司在对原告的车辆损失19815元赔偿后,享有向全责车鄂B63366/鄂B4087挂半挂车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19815元。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14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
财险洛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豫HF1880号牵引车没有责任,交警部门调解,损失由肇事方邢梦云负担,对被上诉人来说重复获利。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肇事车辆及司机详细情况,上诉人无法行使追偿权。请求:撤销原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坤博公司答辩称,该次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调解,但该调解并没有经人民法院确认,答辩人也没有从对方获得任何赔偿,不存在重复获利;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答辩人必须为被答辩人提供关于肇事车辆、肇事司机详细情况,且提交肇事车辆、肇事司机详细情况不是被答辩人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一审第二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车辆及肇事司机详细情况,答辩人已经尽到提供肇事车辆、肇事司机详细情况的义务。请维持原判,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确认上诉人财险洛阳公司向被上诉人坤博公司支付19815元是否正确。
针对争议焦点:财险洛阳公司的理由同其上诉状。坤博公司的理由同其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基于坤博公司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财险洛阳公司对坤博公司赔偿后,依法享有向肇事车辆追偿的权利。因此,一审确认财险洛阳公司向坤博公司支付19815元,并无不当。故财险洛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财险洛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席东彦
代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