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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与成利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金终字第00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负责人文晓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利伟,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金终字第00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负责人文晓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利伟,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负责人周旭东,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利伟、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谦,被上诉人成利伟的委托代理人高利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阳
审判员 胡永平
审判员 刘成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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