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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红红与被上诉人姚小兵、原审被告孔红霞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艺红,又名张红红。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小兵。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艺红,又名张红红。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小兵。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孔红霞。
上诉人张红红与被上诉人姚小兵、原审被告孔红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姚小兵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红红、孔红霞共同返还其彩礼16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做出(2012)济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张红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红红的委托代理人常兴武、被上诉人姚小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仁宣、原审被告孔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姚小兵和张红红经媒人张小娥(系姚小兵本家姨)、成凤玲(系张红红本家奶奶)介绍认识。同年农历8月13日,姚小兵与媒人张小娥、成凤玲和司机李双伟一起去张红红家。到张红红家之后,张小娥拿出彩礼20000元,张红红让张小娥把彩礼20000元交给孔红霞(系张红红嫂子)。孔红霞收下20000元之后,又回礼4000元。后姚小兵与张红红因其它原因终止恋爱关系,张红红又和他人结婚。姚小兵要求张红红与孔红霞返还彩礼,二人未返还。
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农历8月13日,姚小兵与张红红订婚。在张红红家,经张红红同意,媒人张小娥给付孔红霞彩礼20000元,孔红霞回礼4000元,实收彩礼16000元。孔红霞虽予以否认,但是有媒人张小娥、成凤玲、司机李双伟的证人证言和法院调取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后姚小兵和张红红终止恋爱关系,张红红又与他人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规定,现在姚小兵要求张红红返还该彩礼款16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姚小兵要求孔红霞共同承担返还16000元彩礼责任,本案中给付彩礼时张红红在场,且让孔红霞代为收取,故返还彩礼的义务人应是张红红,并非孔红霞,对姚小兵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张红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姚小兵彩礼16000元;二、驳回姚小兵要求孔红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红红次负担。
张红红上诉称:本案一审审理期限严重超审限,程序违法。一审未查清事实。其与姚小兵虽然经人介绍谈过亲事,但其并未接收姚小兵的彩礼。一审采用的证人证言均系姚小兵亲戚,且一审中本应由当事人举证事项,不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却做了相关调查。显然违反举证规则,一审法院有意偏袒姚小兵。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姚小兵的诉讼请求。
姚小兵辩称:一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红红在每次审理中,均不到庭,说明她对收取彩礼一事无法面对,而且由于张红红放弃质证,法院应依法认定姚小兵的主张成立。法院为使案件得以公平公正的审判,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司法行为合理合法。本案事实得到多方证据相互印证,有张红红本家奶奶成凤玲的调查陈述、媒人张小娥的证言,而且也完全符合民情民俗。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姚小兵与张红红订婚、送彩礼的事实,有媒人张小娥及张红红本家奶奶成凤玲、司机李双伟的证言相互印证,一审认定事实证据充分,张红红上诉称其未收取彩礼,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本案已出庭作证或提供证言的两位关键证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红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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