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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少辉因与被申请人乔明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少辉,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明显,男。 再审申请人张少辉因与被申请人乔明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少辉,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明显,男。
再审申请人张少辉因与被申请人乔明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少辉申请再审称:(一)张少辉向乔明显出具收据,并非因收到了乔明显的预付款。乔明显在当地干移民建房工程,工期较紧。乔明显的出具的收据日期是2010年10月18日,到2013年1月该工程就已经竣工。在工期很紧的情况下,乔明显既不催促拉砖,也未要求退款,种种迹象表明,该收据不是预付款。(二)张少辉所诉4050元砖款与收据无关。该收据系乔明显支付给张少辉的砖款,与后来下欠的砖款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少辉起诉乔明显要求支付砖款,乔明显提交了张少辉向其出具的收据,证明砖款已经预付。张少辉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其向乔明显出具收据是基于之前其他的交易,与本案所诉砖款无关。对此,张少辉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张少辉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出具的收据是基于哪些交易,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认定乔明显预付了张少辉的砖款,判决驳回张少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张少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少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