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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德洲与被上诉人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民委员会三组、原审第三人董玉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洲。 委托代理人:杨保才,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民委员会三组。 负责人:冯少勇,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涛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洲。
委托代理人:杨保才,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民委员会三组。
负责人:冯少勇,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董玉令,。
上诉人王德洲与被上诉人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民委员会三组、原审第三人董玉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民委员会三组于2014年4月21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王德洲与第三人之间的转包合同;2、判令王德洲退还197.56亩河滩土地;3、判令王德洲赔偿损失2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邓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王德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德洲的委托代理人杨保才,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民委员会三组的委托代理人马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董玉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德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