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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介永宾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介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介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1月17日被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4)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介某某利用其在舞阳县舞泉镇海南路“广耀塑钢不锈钢门窗店”内打工的便利,将店主梁某某停放在店内的一辆嘉陵老年三轮摩托车、一台德国世博铁龙充气钻,以及房东张某某放在该店后院的一辆台铃牌腾铃款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3768元。案发后,被盗充气钻和电动车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介某某去到舞阳县孟寨镇卫生院,将舞阳县马村乡尚张村居民王某某停放在该医院内的一辆价值468元的西欧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介某某去到舞阳县孟寨镇卫生院,将西平县师灵镇安李村居民孙某某停放在该医院大门口的一辆价值676元的黑色大阳125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4、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介某某去到舞阳县舞泉镇海南小区,将舞阳县文峰乡于庄村居民于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停车棚的一辆价值200元的红色大阳90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51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介某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介某某利用其在舞阳县舞泉镇海南路“广耀塑钢不锈钢门窗店”内打工的便利,将店主梁某某停放在店内的一辆嘉陵老年三轮摩托车、一台德国世博铁龙充气钻,以及房东张某某放在该店后院的一辆台铃牌腾铃款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3768元。案发后,被盗充气钻和电动车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4月份,自己在梁某某的店里打工,平时就住在他的店里,有一天凌晨4点多,自己先收拾好行李,然后把梁某某放在店里的三轮摩托车推出去,把梁某某店里的充气钻拿出来放到三轮摩托上,又把院里的一辆黄色的电动自行车放到三轮摩托车上,都装好以后,把大门打开直接骑着三轮摩托车走了,走到孟寨高速路口附近,以300元的价格把三轮摩托车卖给了一个收旧家电的人,之后推着那辆电动车带上充气钻和行李去到孟寨街政府路上开摩托车修理店的梅某某那里,把那辆电动自行车、充气钻和行李放到他家后就去青岛打工了。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4月17日晚上,其将自己的电车停在家中后院堂屋的门口充电,到2013年4月18日早上8点左右,发现电车被盗,听在自家租房的梁某某说他的三轮摩托车也不见了,接着就打电话报了警。当时就怀疑是给梁某某干活的师傅介某某偷走的,因为家的大门没有被撬,介某某当天早上也不见了,他的行李也拿走了。被盗电车是一辆台铃牌黄色电动车。
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明介某某在自己的店里干活,平时就在店里住,2012年4月18日早上7点钟左右,自己到店里时发现店门没有锁,发现介某某和他的行李不见了,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和店里干活用的充气钻也找不到了,当时就知道是介某某偷走了,随后听房东张某某说他家的电动自行车也被盗了,于是就报案了。被盗的三轮摩托车没有上牌照,是红色嘉陵牌的,被盗的充气电钻2011年4月购买,红色的,当时价值460元,被盗时有九成新。
4、证人梅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介某某去到自家的店里说准备去青岛打工,把一辆黄色台铃牌电动车、一把铁龙牌充气电钻等物品放在自家门店里的事实。
5、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在现场见证了公安机关在梅某某家中查扣电动自行车及电气钻的过程。
6、舞阳县公安局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黄色台铃牌电动车、铁龙牌充气电钻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的事实。
7、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铁龙牌充气电钻及嘉陵牌老年三轮摩托车的价值共计3768元。
(二)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介某某去到舞阳县孟寨镇卫生院,将舞阳县马村乡尚张村居民王某某停放在该医院内的一辆价值468元的西欧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25日,自己从青岛打工回来没几天,去到孟寨镇卫生院内大门旁边的南边院墙处偷走一辆电动车,骑走后直接经孟寨高速路口对面的废品收购站的老头介绍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年轻孩儿。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0月28日上午九点多,其和妻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到孟寨卫生院去看望生病的姐姐黄秀荣,走到后把电动车头朝南停到卫生院大门西边的南墙边,大概到上午十一点钟左右,他们从病房出去准备回家时,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盗了。被盗的电动车是蓝色西欧王牌的,自行车样式,电动车前面下部护板烂了,用胶布粘着,后备箱的锁摔掉了,电动车是2009年在马村街上买的,当时价值是1900元。
3、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西欧王牌电动自行车价值468元。
(三)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介某某去到舞阳县孟寨镇卫生院附近,将西平县师灵镇安李村居民孙某某停放在该医院大门外道路旁边的一辆价值676元的大阳125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30日下午,其又去到孟寨卫生院准备偷车,但没有发现合适下手的,出来后看见离大门十米左右的路西边的路沿上停着一辆大阳125型摩托车,自己就直接骑上这辆摩托车走了,走到县城富乐酒店对面一家摩托车维修店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这家一个男的,并且登记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0月30日自己停放在孟寨卫生院南门路西孟军伟家门口的摩托车被盗后自己打电话报警了。自己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大阳牌弯梁两轮摩托车,点火开关是后来配的,反光镜是椭圆形白色的,坐皮子前面有点烂,有被缝合的痕迹,比较破旧。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在现场见证了公安机关在舞阳县舞泉镇蔡东民摩托车修理店查扣一辆黑色大阳125型摩托车的过程。
4、舞阳县公安局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被盗125型大阳摩托车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的事实。
5、销售125型摩托车的登记证明,证明被盗车辆购置时间及基本特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
6、鉴定意见,证明被盗125型大阳摩托车价值676元,
7、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介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在舞阳县孟寨镇卫生院外盗窃孙某某大阳125型摩托车的过程,与其供述一致。
(四)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介某某去到舞阳县舞泉镇海南小区,将舞阳县文峰乡于庄村居民于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停车棚的一辆价值200元的红色大阳90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9日凌晨,其去到海南路一个小区,将该小区车子棚里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盗走后顺着人民路往东走到辛安一个废品收购站时,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站的一个妇女,当时把自己的户口本给她进行了登记。
2、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1月9日早上其发现停在舞阳县城海南小区车棚里的摩托车被盗了,被盗的摩托车是红色大阳90型骑式摩托车,黑色的座皮,是自己于2005年6月在舞阳体育场东边大阳摩托车专卖店买的,当时价值是5800元钱,被盗时有五六成新。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在现场见证了公安机关在舞阳县新安镇张爱玲家的废品收购站扣押一辆红色大阳90型骑式摩托车的过程。
4、收购登记薄,证明被盗90型摩托车被销赃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印证。
5、舞阳县公安局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被盗90型大阳摩托车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的事实。
6、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的90型大阳摩托车价值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介某某因第(一)起盗窃被拘传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第(二)、(三)、(四)起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介某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1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3、案件侦破经过,证明2012年4月18日上午,民警接报案称舞泉镇海南路与大连路交叉口路东院内的一辆黄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以及梁某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一台充气钻被盗后立案侦查,经调查询问发现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11月16日将其拘传归案,被告人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2012年4月18日盗窃梁光耀家一辆三轮摩托和一台充气钻及张某某家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的事实。后又如实供述了其于2013年10月28日在舞阳县孟寨镇卫生院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2013年10月30日在舞阳县孟寨镇卫生院外盗窃一辆大阳125型摩托车、2013年11月9日在舞阳县舞泉镇海南小区盗窃一辆大阳90型摩托车的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介某某因涉嫌盗窃张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及梁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和电气钻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11月17日被送往舞阳县拘留所执行。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51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程  攀  峰
审判员 张  金  乐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潇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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