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舞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3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9月10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9月2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3月6日被舞阳县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翻译人员臧法亮、尚红敏,舞阳县培智学校手语教师。 指定辩护人郭浩,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延期审理一次,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两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阳、代理检察员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郭浩、翻译人员臧法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在舞阳县文峰乡桐陈村的农交会上,无故将舞阳县文峰乡宋庄村居民宋付亭的理发工具摊位掀翻,对宋付亭实施殴打,后在二人互殴过程中宋付亭死亡。经鉴定,宋付亭符合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外伤在死亡过程中起诱发或辅助作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通过手语翻译提出,当时四个人喝酒了,酒后去理发时,和被害人相互撕扯,那人还拿棍子,我把那人甩倒,那人就不行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系初犯、偶犯,且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减轻、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在舞阳县文峰乡桐陈村的农交会上,无故将舞阳县文峰乡宋庄村居民宋付亭的理发工具掀翻,二人发生撕扯互殴。于某某在对宋付亭实施殴打过程中宋付亭死亡。宋付亭符合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殁年65岁),其生前外伤在死亡过程中起诱发或辅助作用。被告人于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9月9日,自己和别人喝了一些酒,(用手比划半杯或大约有四分之一瓶),去理发时和那人相互撕扯,那人还用棍打,后把那人甩倒,那人不行了。自己当时身上也有伤。 2、证人于付孩证言,证明2012年9月9日中午,我在桐陈庄上赶会,买的馍、肉被哑巴(于某某)拿走,李福清给哑巴理发时掀开遮裙,又把肉、馍拿走,哑巴怀里还有一瓶老村长酒。后来见哑巴于某某和理发的李福清争执,听李福清说“给你理发,不给钱,还反过来问我要钱”,他给于某某几元钱。我劝李福清让他躲着哑巴,到别处理发。然后哑巴又去向李福清南边的理发的老头要钱,这老头赶紧走了。哑巴又把华亭家超市的啤酒瓶砸烂,哑巴又碰见刚才的理发老头,上去拉住那老头到陈建勋家门前的菜地打。自己和建勋劝架时还被哑巴打了,哑巴骑住那人打,一会那老头躺地里不动了,上去摸摸没气了,有人报警了。 3、证人李福清证言,证明2012年9月9日,我在桐陈会上给人理发,于庄的哑巴(于某某)过来理发,别人还说给他理他不给钱。正理发时,于庄的于付孩将哑巴拿他的馍、肉要走。给他理完后不给钱,还反过来向我要钱,我给他几元钱,他被别人拉走,他怀里的酒瓶掉地上碎了。一会哑巴到宋村的老宋(宋付亭)的摊前扯老宋的棚子,老宋不愿意就和哑巴撕打,哑巴用拳头打老宋的头,哑巴被人劝开后,老宋就躺那了,救护车来了,才知道他死了。 4、证人梁保青、陈庆华、赵秀云、陈毛山证言,证明2012年9月9日桐陈村的会上,于庄村的哑巴于某某在快中午时,与在会上理发的宋村的宋付亭发生争执,宋付亭拿一木棍被人夺下,哑巴把宋付亭拉到超市前的菜地撕扯,并骑在宋付亭身上打宋付亭的头部,一会宋付亭躺首不动了,120急救车赶到发现宋付亭已经死亡。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5、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照片检查图片,该鉴定根据其法医病理检查、诊断,分析说明:1、根据送检器官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宋付亭各主要器官未见机械性窒息病变,结合现有案情、死亡经过、原尸检记录及照片,综合分析,认为可排除宋付亭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根据送检器官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宋付亭各主要器官未见明显机械性损伤病变,原尸检记录及照片示双侧颞肌出血、双眼内眦挫伤、体表散在擦伤、结合现有案情、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宋付亭生前体表遭受一定程度暴力打击,但上述损伤程度较轻不足以致死,故可排除宋付亭因机械性损伤直接致死的可能。3、根据送检器官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宋付亭患重度冠心病合并高心病,心肌轻度收缩带坏死,乳头肌见陈旧性梗死灶,结合现有案情、死亡经过、原尸检记录及照片,综合分析,认为宋付亭符合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外伤在死亡过程中起诱发或辅助作用。其鉴定意见为,宋付亭符合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外伤在死亡过程中起诱发或辅助作用。 6、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于某某犯罪时的年龄与查证一致;在户籍辖区内无前科犯罪记录。 7、舞阳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证明被告人于某某系听力(语言)壹级残疾人。 8、案件侦破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警后,对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侦查,将于某某抓获的情况。 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于某某的亲属自愿替被告人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不在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一切责任。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依被告人家庭及个人能力已尽其赔偿能力,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亦表示认罪悔罪,同时,根据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在被害人死亡过程中的作用,结合鉴定意见,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冯 林 海 审判员 王 德 新 审判员 刘 琳 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乐(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