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舞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2年11月4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逮捕,次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柴某某,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2等人(另案处理)将舞阳县某某村居民黄某某带至舞阳县侯集镇河北街村村北的伊斯兰饭店内,限制黄某某人身自由,直至2007年4月5日凌晨,黄某某从该饭店跳楼逃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张某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柴某某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张某某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案发前未有社会不良记录,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3日晚上,为让舞阳县某某村居民黄某某跟着张某2当小姐卖淫,张某2等人(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某将黄某某带至舞阳县侯集镇河北街村村北的伊斯兰饭店内,限制黄某某人身自由,直至2007年4月5日凌晨,黄某某从该饭店跳楼逃走,从楼上跳下后,黄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案发后,张某某被上网追逃,2012年10月29日12时许在深圳市横岗街道力嘉路梦幻太空网吧被抓获,寄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2年11月3日被舞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带回,11月4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07年4月3日晚上,其与同村的张某2、辛安镇岗李村的李某某一起把一个女的带到候集乡(现候集镇)河北街村北面的一个饭店内,让这个女的跟着张某2卖淫,这个女的不同意,其与张某2等人就不让这个女的离开,4月5日凌晨这个女的不见了。 2、同案犯张某2供述,证明2007年年初的时候,其和张某某、李某某把一个女的带到北舞渡镇北沙河北沿一个饭店里,因为知道这个女的之前干过小姐,让这个女的跟着其当小姐,某某和李某某也劝这个女的,这个女的不同意,其就安排某某和李某某看着不让这个女的离开。其和这个女的睡在饭店的二楼上,天亮的时候找不到这个女的了,后来听其父亲说公安局的人找自己,说这个女的在跑的过程中腰摔折了。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明2007年4月3日晚上,其被某2、某某等三人乘出租车拉到候集河北街一个饭店的二楼,三人劝其跟着某2当小姐卖淫,其不同意,某2他们就把门锁上不让其离开,趁某2睡着时,其跳楼逃跑了,腰椎也摔骨折了。跳楼后其乘公交车来到舞阳县城,在舞阳县城两只手那里其男朋友邢某某接着她并把她送到了舞阳县人民医院治疗。 4、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4月5日上午黄某某打电话让去舞阳县城“两只手”那里去接她,接到后得知黄某某腰部骨折了,就把她送到了舞阳县人民医院。听黄某某说某2和两个男孩子把她弄到北舞渡强迫她卖淫,不让她走,她没办法就跳楼了,摔折了腰。 5、证人闪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前后其曾在候集乡(现候集镇)河北街村往候集街公路边上开过一个饭店,舞阳县城附近一个叫张某2的和他两三个朋友一起领着一个女的到其饭店,在饭店里住了两个晚上,后来某2说那个女的跑了。 6、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其儿子张某某因为和张某2一起为一个女的2007年在候集跳楼的事被抓了。 7、被害人黄某某住院病例材料,证明黄某某因腰部压缩性骨折于2007年4月12日在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舞阳县候集乡(现候集镇)河北街通往候集街的南北水泥路西侧的一处房舍。房舍北、西、南三侧为玉米地,东侧隔水泥路为玉米地,玉米地南侧为候集乡供电所,北侧为邮政三农服务站。 9、被告人户籍证明、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东华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007年6月3日因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布衣坊故意伤害他人被刑事拘留,经上网追逃被河南省舞阳县公安局辛安派出所抓获,该案已调解处理。 10、舞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三份,证明案发后舞阳县公安局多次组织抓捕张某2、张某某未果。 11、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出具的呈请寄押报告书各一份,证明张某某2012年10月29日12时许在深圳市横岗街道力嘉路梦幻太空网吧被抓获,寄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2年11月3日被舞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带回。 12、舞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一份,证明该案案发过程及对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拘禁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应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琳飞 审判员 王德新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