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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自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洛阳市德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裴天增、辛树文、夏改丽、裴某倩、裴某岚、裴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终字第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自平,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代表人王汉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终字第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自平,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代表人王汉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德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红宾,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天增,男,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树文,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改丽,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航。
裴某倩、裴某岚、裴某航的法定代理人夏改丽,系裴某倩、裴某岚、裴某航之母。
原审被告裴自团,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裴自平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洛阳市德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裴天增、辛树文、夏改丽、裴某倩、裴某岚、裴某航及原审被告裴自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裴自平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赵红燕
审判员 杜军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绿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