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小字第4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系王某某之兄。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世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甲、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2013年12月28日凌晨,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DB......号的机动车由西向东行至平安大道与矿工路丁字路口时,将王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叫来救护车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报警。经新华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8621元,全部医疗费由王某甲垫付。王某某出院后两次复查,王某甲均联系不上,无法协商赔偿事宜。王某甲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甲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误工费4378.66元、护理费2700元、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交通费230元、复查费61元,以上共计8829.66元。 王某甲辩称,1,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2,王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王某甲垫付医疗费8620元,要求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给王某甲。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辩称,1,王某某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实;2,对王某甲要求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愿意在医保范围内的用药费用予以赔偿;3,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案件受理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凌晨4时,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DB......号的机动车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团结路将王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叫来救护车将王某某送往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治疗并报警。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区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经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诊断为:1,外伤性鼓膜穿孔;2,头外伤;3,右耳廓挫裂伤;4,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8620元(该医疗费由王某甲垫付)。出院医嘱为两周后复查,建议休息两周。2014年2月11日,王某某到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复查,花费医疗费61元。因后续赔偿事宜未能协商,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王某某系智障残疾人,系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计时、计量临时工,2013年7月至11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2389元。王某甲的豫DB......号汽车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以上事实,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残疾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出院证、费用明细、复查诊断证明、工资证明、保险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将王某某撞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甲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花费及损失包括:医疗费8620元,此款项由王某甲垫付,王某甲可另行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误工费,根据王某某的平均工资每月2389元,住院17天及休息两周14天,误工时间酌定按一个月计算为2389元;护理费,因王某某系智障残疾人,考虑其伤情,本院酌定按一人护理计算,因其未提供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明,应当按照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为2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按照标准应分别为510元和170元;交通费酌定予以支持230元;复查费61元。以上,除去王某甲垫付的8620元,共计58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809元。 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顾世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