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余红,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2日。 委托代理人:马明,女,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艳辉,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1日。 原告余红诉被告张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相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振伟、马晓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艳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红诉称:2012年,被告因与原告当时系亲戚关系,向原告借款149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余红一万肆仟玖佰元整(14900),借款人:张艳辉。2012年4月4日”。现因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就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张艳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前夫姐夫的女儿。2012年,被告张艳辉要求原告借给现金14900元使用,原告余红考虑到这层亲戚关系,先后两次借给被告张艳辉现金计14900元。款借到后,于2012年4月被告补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余红一万肆仟玖佰元整(14900),借款人:张艳辉。2012年4月4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因亲戚关系借给被告张艳辉14900元使用,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张艳辉与原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未及时偿还,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红借款(人民币)14900元。 本案受理费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张艳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相军 陪审员 黄振伟 陪审员 马晓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颖 |